吳思《血酬定律-中國歷史上的生存遊戲》

血酬定律

【原文p.160161】「……海瑞很快就向皇帝提出了爆炸性建議。……海瑞搬出了明太祖朱元璋的立法:貪贓枉法八十貫論絞。他還提到朱元璋將貪官剝皮填草,作成人皮口袋掛在公堂上懲戒後任的辦法。海瑞認為,如今就應該用這種辦法懲辦貪官污吏。……《明史》上說,海瑞規切時政,話都講得很剴切,惟獨勸皇帝『虐刑』這一點,『時論以為非』。『虐刑』是一個令人疑惑的批評。朱元璋主持〈大明律〉乃是堂堂正正的國法,認真執法怎麼可以叫『虐刑』?……想當年,朱元璋……殺貪官如秋風掃落葉,贏得了生前和身後的廣泛讚譽,即使有批評者,也不過指責一些超標的濫殺,並沒把法律看作『虐法』。」

【指疑】近人魯迅曾說過:「大明一朝,以剝皮始,以剝皮終,可謂始終不變。」觀乎明朝歷史,從明初朱元璋開始,一直到明末張獻忠的時代皆時有動用剝皮酷刑的記錄,問題是《大明律》可有「剝皮」之刑的明文規定呢?

事實上繼最初訂定的《大明律》之後,朱元璋於洪武十八年又頒布了《御製大誥》共兩百多條,其法律地位高於《大明律》,量刑也重於《大明律》,其中特別是恢復了肉刑,甚至包括許多酷刑,例如規定了貪污六十兩銀子以上者處以「梟首示眾,仍剝皮實草」之刑等,因此前引文既然說海瑞贊成的是「朱元璋將貪官剝皮填草,作成人皮口袋掛在公堂上懲戒後任的辦法」,那麼就這部分來說,朱元璋所執行之法顯然應該是明大(或是後來將明大併入《大明律》而成的《大明律誥》),而不是吳書說的《大明律》

【補充】本文原先是「文史疑案」性質,所持觀點是認為朱元璋對罪犯剝皮填草之舉乃是超出了《大明律》追加的法外酷刑,惟承蒙網友ijliao先生來函補充,使所述的內容得到更清楚的界定。正如上文所說,現知朱元璋對犯人剝皮之刑罰(即「梟首示眾,仍剝皮實草」)確實是超出了《大明律》之外(這也是原本拙文所主張的),但是卻應是依照後來的明大《大明律的規定所為(而做這些「規定」的人當然也是老朱自己);至於前引吳書中所說「朱元璋主持〈大明律〉乃是堂堂正正的國法,認真執法怎麼可以叫『虐刑』……」云云,說起來,應該算是個「語病」吧,失於不夠精準。以上,在此再次感謝ijliao網友的指正。

 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Fast200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