★許倬雲《從歷史看領導》(a

從歷史看領導


【原文
p.120123】「……東吳要面臨的是怎樣將已經私人(化)的部隊,有效的集合在一個團體。孫權沒有可以號召的名位與家世,因此只好以同盟的方法結合這些武裝部隊。……孫權靠的是跟他們利害一致,在抗曹,抗北方。……孫權這一家,因為恩義相結,所以不講法律,講人情,相對的造成了相當嚴重的後遺症。到了後來南朝時,南方大族始終在這上面吃大虧。雖然東吳被西晉滅掉了,北方大亂時,南方建立南朝,而南方這一長期馬馬虎虎講人情的傳統,就使得南方始終沒有辦法真正建立一個法制的組織。因此在五胡亂華以後,屢次可以有機會光復整個中國,南方終於不能統一終國,南方的力量始終是局限的。」

【指疑】作者說孫權這一家因為「恩義相結」,所以「不講法律,講人情」,筆者懷疑這段話很可能是取自清朝趙翼《廿二史箚記.巻七.三國之主用人各不同》的說法:

人才莫盛於三國,亦惟三國之主各能用人,故得衆力相扶,以成鼎足之勢。而其用人亦各有不同者,大概曹操以權術相馭,劉備以性情相契,孫氏兄弟以意氣相投。後世尚可推見其心迹也。


並由此引申。事實上說孫氏是與部下「恩義相結」、「講人情」肯定是有的,除了前引《廿二史箚記》中同時提到的太史慈、魯肅、甘寧、諸葛瑾、陸遜、張昭等人與事外,他對顧雍、陳武、周泰、凌統、呂蒙……等以恩義相結也是史有明載;再如《三國志.潘璋傳》說:
「(潘)璋為人麤猛,禁令肅然,好立功業,所領兵馬不過數千,而其所在常如萬人。征伐止頓,便立軍巿,他軍所無,皆仰取足。然性奢泰,末年彌甚,服物僭擬。吏兵富者,或殺取其財物,數不奉法。監司舉奏,(孫)權惜其功而輒原不問。
可知類此這種法外施恩的情況也是存在的,問題是這就表示孫氏「不講法律」嗎?


其實如《三國志.吳主傳》曾說「陸遜陳便宜,勸(孫權)以施德緩刑,寬賦息調」,同書〈顧雍傳〉也提到「法令太稠,刑罰微重」(註)等,相關記載並可見於〈吳書〉多篇,可見說東吳講人情而「不講法律」是不符史實的,而所謂「恩義相結」與「意氣相感」者,所指的應是孫權的「御下」或「御將」之道,並不表示法律因此就可偏廢,若干特例之法外施恩畢竟不能概括全部情況-例如前面提到潘璋犯法之事,孫權不對他問罪,然而類此事例在蜀漢也有,像最重法治的諸葛亮不也對法正之「一湌之德,睚眦之怨,無不報復,擅殺毀傷己者數人」(見《三國志.法正傳》)不加追究,而後世並未說諸葛亮治下的蜀漢「不講法律」,可知這在古時君主專制時代並不鮮見。

【註】原文是:
《三國志.吳主傳》:「……分三郡惡地十縣置東安郡,以全琮為太守,平討山越。冬十月,陸遜陳便宜,勸以施德緩刑,寬賦息調。……權報曰:「夫法令之設,欲以遏惡防邪,儆戒未然也,焉得不有刑罰以威小人乎?此為先令後誅,不欲使有犯者耳。君以為太重者,孤亦何利其然,但不得已而為之耳。……若徒守江東,脩崇寬政,兵自足用,復用多為?顧坐自守可陋耳。若不豫調,恐臨時未可便用也。又孤與君分義特異,榮戚實同,來表云不敢隨眾容身苟免,此實甘心所望於君也。」於是令有司盡寫科條,使郎中褚逢齎以就遜及諸葛瑾,意所不安,令損益之。」


《三國志.顧雍傳》:「……權嘗咨問得失,張昭因陳聽采聞,頗以法令太稠,刑罰微重,宜有所蠲損。權默然,顧問雍曰:「君以為何如?」雍對曰:「臣之所聞,亦如昭所陳。」於是權乃議獄輕刑。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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