馮元魁《二十五史新編:清史(一八四○年前)》(c

二十五史新編:清史(一八四○年前

【原文p.183184】「……雍正帝將他(按:指年羹堯)逮至京師,交議政大臣、「三法司」、九卿議罪,凡九十二款,當大辟,親屬株連緣坐。雍正帝念他在青海、西藏建有功勳,令年羹堯在獄中自裁。他的兒子年富斬首,其他親屬免罪。雍正四年(一七二六)年羹堯自裁,終年四十八歲。」

【指疑】前引文裡至少有兩個問題:
1.
根據《清史稿.年羹堯傳》的記載,雍正對年羹堯一案的處置是:
……詔諭羹堯獄中令自裁。(年羹堯之父)遐齡及羹堯兄希堯奪官,免其罪;斬其子富;諸子年十五以上皆戌極邊。羹堯幕客鄒魯、汪景祺先後皆坐斬,親屬給披甲為奴。又有靜一道人者,四川巡撫憲德捕送京師,亦誅死。(雍正)五年,赦羹堯諸子,交遐齡管束。遐齡旋卒,還原職,賜祭。

由此對照前引文作者說的「令年羹堯在獄中自裁。他的兒子年富斬首,其他親屬免罪」,可謂失於疏略。

2. 年羹堯一案之結案是在雍正三年的十二月,而不是前引文說的雍正四年(陽曆的17261月仍是往前算的舊曆年之12月,不能逕以「雍正四年(一七二六)年」來計算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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