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★樊樹志《大明王朝的最後十七年》
【原文 p.148】「(明朝)崇禎八年(1635)十一月,溫體仁根據吳宗達提供的材料—所謂鄭鄤「杖母蒸妻」(杖責母親,蒸煮妻子)的誣陷不實之詞,寫成一本揭發鄭鄤的奏稿。……他只是提醒錢士升不要為鄭鄤辯護,於是由自己單獨署名,呈送皇帝審閱。」
【指疑】引文作者說的「杖母蒸妻」之罪名實為「杖母蒸妾」(見明末清初之談遷《國榷.卷九十四.思宗崇禎八年乙亥》、計六奇《明季北略.卷之十五.磔鄭鄤》)之誤,其中「蒸」同「烝」,指亂倫的淫行;「妾」則指父妾(見清朝查繼佐《罪惟録.卷十七.毅宗紀》對鄭鄤被劾之罪名有文明指),故知將「杖母蒸妻」解為「杖責母親,蒸煮妻子」並不正確(且「妻」字應改為「(父)妾」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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